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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投注官网入口:造成2人死亡陆河县6·24排水管道作业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来源:开云体育投注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11-17 20: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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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陆河县政府公布《陆河河田“6·24”排水管道作业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24日9时30分许,在陆河县河田镇螺河西路,某施工队对某小区与市政排水管道连接的管道进行全方位检查疏通时发生一起缺氧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91.6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开展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阅事故现场视频监控、调查取证,还原事故经过,问询有关人员、查阅资料等工作,现将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陆河河田“6·24”排水管道作业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救援人员盲目救援,导致人员缺氧窒息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某项目概况:2022年3月14日,陆河致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河致盛公司)与陆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陆河致盛公司开发建设;2022年6月9日,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22年6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4月7日合宗;2022年8月11日,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023年3月7日,取得一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年3月23日,取得一期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2023年4月8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23年4月17日,取得一期项目《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整体规划用地面积:76968.3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4613.7平方米,绿地面积:26950平方米。其中一期工程:建筑面积63990.7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2438.14平方米,绿地面积1249.77平方米。
某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30日,实际开工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截至2025年1月25日,合同的工程内容基本完成,因建筑设计企业资金问题,项目一期工程于2025年2月14日起处于停工状态,项目实施工程单位深圳市广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陆河致盛公司发出停工说明,向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停工,5月10日,陆河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深圳市广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示中止对某项目一期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项目监理单位惠州市建设集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陆河致盛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表示因陆河致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该项目的监理服务于2024年8月1日起暂停,直至监理服务费支付完成。
某项目二期工程正在筹划阶段,杨某平有意向承包云溪雅苑项目二期工程的地下工程,在项目洽谈中经陆河致盛公司同意,杨某平组建临时施工队(以下称某施工队),安排叶某钦(现场负责人)带领工人于2025年5月开始到某小区开展云溪雅苑项目二期工程项目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平整建设用地、抽排建设用地处的积水、修建工地排水设施等),某施工队进入小区内开展二期工程项目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未与陆河致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安全协议,在二期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实施期间,无监理单位对施工的质量安全做监督管理,陆河致盛公司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报备。2025年6月20日,实施工程人员在施工时发现项目二期工程用地上有大量积水,排水口堵塞,经某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叶某钦与云溪雅苑项目负责人陈某辉沟通后,陈某辉安排叶某钦组织对排水管道进行全方位检查疏通(该事项,陈某辉和叶某钦均未向陆河致盛公司和某施工队或领导请示报告),表示会将排水管道检查疏通费用开单计入云溪雅苑项目二期工程款内。2025年6月24日上午9时许,叶某钦组织工人彭某某到事发检修井开展排水管道检查疏通工作。经查,事发检修井不属于某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的管井管网,系小区排水管网与市政排水管井管网的驳接井。
某施工队是杨某平为实施某项目二期工程前期准备工作而临时组建的,施工队老板为杨某平,领班和现场负责人为叶某钦,工人分别是彭某某和黄某某,施工队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老板和现场负责人未经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91441523MA7GXXXXXX,成立日期:2022年1月6日,地址: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中心城二楼B62号(自主申报),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营业范围包含: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某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在业。
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项目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定了项目安全管理制度、项目安全检查制度;设置了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实施某项目一期工程中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基本能按有关要求落实建筑设计企业的隐患排查责任。
2025年6月20日,某施工队在实施某项目二期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时发现施工场地因排水管道堵塞积水严重,经某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叶某钦与云溪雅苑项目负责人陈某辉沟通后,陈某辉安排叶某钦组织对排水管道进行全方位检查疏通,费用将由陈某辉开单计入云溪雅苑项目二期工程款内。
2025年6月23日上午8时许,施工队将工地积水抽干后查看到排水管道的情况再次通过微信向陈某辉汇报,然后陈某辉告知叶某钦,在小区的商铺面前有该排水管道的驳接检修井,并安排叶某灵协助叶某钦查找。当天,叶某灵带叶某钦到商铺前寻找检修井位置无果后,叶某灵通过询问有关人员获得检修井坐标,并将坐标用微信转发给叶某钦,让叶某钦自行寻找。
通过调取查看事发附近的视频监控和对现场人员问询发现,2025年6月24日上午9时23分,叶某钦到某小区商铺门前寻找检修井口,9时27分,找到排水管道驳接的检修井后返回某小区内工地叫上工人彭某某,拿着工具(弯头钢筋和锄头)前往检修井处(叶某钦组织并且开展排水管道检查作业前和当天均未向陆河致盛公司有关人员报告)。
9时34分,叶某钦与彭某某两人到涉事检修井处后合力撬开井盖,叶某钦简单查看检修井内情况后未发现无异常,9时40分,彭某某通过检修井内爬梯立即进入井内(未经先
通风、气体未经检测),排查排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彭某某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检修井后顷刻便失去意识倒下。
9时41分,叶某钦看到彭某某晕倒后,立马到小区内工地拿绳子并叫上工人黄某某一起营救彭某某。
9时43分,黄某某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立即进入未经安全风险辨识的井内对彭某某实施营救,进入井后也立即失去意识晕倒。
9时51分,叶某钦看到黄某某晕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跑到云溪雅苑项目工程部办公室向陈某辉报告情况,办公室内的陈某辉和叶某灵在听到该消息后,立即与叶某钦一同跑往事故现场查看情况并拿来电风扇向检修井内吹风。
9时59分,120救护车和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10时03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行动(到现场后立即向事故井送氧气、检测氧气含量,给拟下井救援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10时11分,县应急综合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协助开展救援行动,随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河田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协助救援工作并开展现场勘查检查、调查取证工作。
彭某某于10时27分从井内被救起,由120救护车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黄某某于10时34分被救起,由120救护车送往县人民医院做救治,两人于11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救援情况见下图1。
事故现场位于陆河县河田镇螺河西路某小区商铺门前一处排水管道检修井(见图2),检修井口直径约0.7米(见图3)、深度约4.8米(见图4),事后经对事故检修井内的气体检测,检测结果(见图5)为氧气含量为7.9%VOV,一氧化碳含量为16ppm,可燃气体含量为0%LEL,硫化氢含量为0ppm,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勘查,事故现场周围3米内放置有一把锄头、四根弯头钢筋(用来打开井盖的工具);事发检修井口周边未见其他安全防护用品、救援装备和气体检测装备;事发检修井口周围平整干燥、无积水情况;事发检修井周边区域内仅东北方向有一个监控摄像头,因距离较远且被人行道灯柱和树木遮挡,无法直接拍摄到涉事检修井内的情况。
经对事故现场勘查检查、周边监控视频的调看分析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发现事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实施工程单位未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现场管理措施,在组织进行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前,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依规定开具作业票证,经工程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队负责人审批同意;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装备;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制止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彭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1966年3月19日生,排水管道检查疏通的作业人员。
(2)黄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1976年1月26日生,事故救援人员。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有关法律法规,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91.6万元(壹佰玖拾壹万陆仟元整)。
2025年6月24日上午9时41分,叶某钦看到彭某某晕倒后,立马到小区内工地拿绳子并叫上工人黄某某一起到事故现场帮忙营救。
9时51分,叶某钦看到下井救援人员黄某某也倒在井内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跑到项目部向负责人报告,请求协助救援,项目部人员立即组织并且开展救援,向井内送风,9点53分向公安部门报警。
2025年6月24日上午9时59分,120救护车和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10时03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行动(到现场后立即向事故井送氧气、检测氧气含量,给拟下井救援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10时11分,县应急综合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协助开展救援行动,10时14分,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河田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勘查、检查、调查取证工作。于10时27分、10时34分,两名实施工程人员分别从检修井内被救起至地面时已无心跳呼吸,后由120救护人员在维持抢救措施的情况下送往县人民医院做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政府相关单位接事故报告后迅速响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120救护医护人员严格按急救程序迅速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全力救治。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时与死者家属联系,并告知彭某某、黄某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的事宜,两名死者家属于6月24日当天到达陆河县河田镇,双方就事故善后工作进行商议,双方于6月26日达成书面赔偿协议,由杨某平作为甲方赔偿乙方(彭某某、黄某某家属),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916000.00元(壹佰玖拾壹万陆仟元整)。事故处置和死者善后处理工作得当,没造成不好的社会舆论。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虽然迅速组织对被困人员展开营救,但在不明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救援人员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实施盲目营救,导致事故死亡人员扩大。政府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热情参加事故处置,死者善后、舆论和协调处理等方面工作处理得当,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施工单位未执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现场管理措施,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进行冒险作业、救援人员盲目开展营救,导致作业人员和救援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后缺氧窒息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过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监控视频、人员询问后做综合分析,排除突发灾害因素,死者彭某某、黄某某符合缺氧窒息死亡,排除他杀。
1.某施工队。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有关法律法规;未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现场管理措施;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装备;未向实施工程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陆河致盛公司。未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对筹划建设的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前,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报备。
2.叶某钦。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广东省陆河县人,某施工队排水管道检查疏通作业现场负责人。未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并且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落实现场管理措施。
3.陈某辉。男,1963年4月2日出生,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陆河致盛房公司某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排施工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未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实施工程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制定作业方案或者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施工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没有落实安全措施失察。
4.叶某灵。男,1988年4月8日出生,广东省陆河人,陆河致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某项目土建工程主管。在为施工队提供市政管道检修井的坐标图时,明知施工队将要对下水管道(有限空间)进行全方位检查疏通,却没有告知施工队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要办理作业审批,提醒落实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5.杨某平。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某施工队老板(其组织施工队实施某项目二期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后,2025年5月30日至6月23日因其家父在江西犯重病后病故,在为其家父办理后事,期间施工管理工作全权委托叶某钦负责,叶某钦组织并且开展下水道检查疏通的事情,其不知情)。未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建立施工队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5年以来,组织召开全县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5次,共制定和转发安全生产相关通知、工作方案10份。全覆盖检查住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出动检查人次1009人次,发出整改通知书47份,排查整改隐患346处,约谈项目负责人4次,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开出2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向各在建项目下发各类通知要求和工作方案文件涉及到有限空间安全工作进行部署的有5份,召开过施工安全培训会议两次,参与人次120人次,通过微信群等渠道宣传有限空间知识3次,检查施工现场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交底工作15次。组织各参建单位参与多形式(线上+线下)安全宣传培训活动,组织25人次参加市住建局安全生产观摩会,选派8人次参加省厅安全知识培训,动员800余人次观看住建部直播培训。对本县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作不够细致,未及时有效地发现筹划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
2025年以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3次。对危化品、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累计开展专项检查88次,排查生产安全经营单位1450家次。严格执行“隐患登记-责任认领一限期整改-复查销号”全流程管理机制,累计发现一般隐患158项,已完成整改149项,整改率94.3%。强化有限空间作业领域防控,印发了《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召开专题部署会议2次,推动各方履行监管和主体责任。对辖区内有限空间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出动79人次,重点检查通风设备正常运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情况,共开展有限空间领域安全教育26次,覆盖41人次。
1.彭某某。排水管道检查疏通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范,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责。
2.叶某钦。作为排水管道检查疏通作业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5年6月2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拘留)。
3.陈某辉。作为陆河致盛公司某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5年6月2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拘留)。
4.叶某灵。作为陆河致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某项目土建工程主管。未尽到岗位工作职责,知道施工队将要对下水管道(有限空间)进行全方位检查疏通,未告知施工队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要办理作业审批、提醒落实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违反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2025年6月2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拘留)。
5.杨某平。作为排水管道检查疏通作业施工队老板,未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陆河致盛公司。对筹划建设的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前,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报备;未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有差距,对本县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作不够细致,未及时有效地发现筹划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应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建议向陆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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